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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25 墮胎面面觀(上)

  • 主題:醫學倫理
  • 期數:333(2016年11月)
  • 作者:張立明
性解放

我們要談的是張立明醫師很重要的一本著作《人之初》,附標是「胚胎生命起點的探討」。它是一本結合醫學、神學、倫理學的著作,是華文世界不可多得的好書。為什麼呢?因為它談的是我們如何尊重生命,恢復人本有的上帝形象。我們知道在現今所謂女性身體自主權,還有性解放意識的推波助瀾之下,很多被墮胎的小生命就這樣子流失了。張醫師,請問一下現在這種情況有多嚴重?

我想只有越來越嚴重,在寫書的當時,台灣每年墮胎人數估計約三十萬到五十萬,現在我沒有清楚的資料,但可以估計是比當時更嚴重,全臺灣基督徒的人數差不多是五十萬,也就是說,每年墮胎的小生命幾乎就是全部基督徒的人數。

基督徒要如何從教義去闡釋,或是從情理法還有健康等各個方面,來看待墮胎這件事,是今天張醫師要跟我們分享的重點。首先,到底胚胎算不算是生命?從醫學或神學的角度,我們應該怎樣看?

先從醫學上看,從受精卵開始,胚胎就有了一個獨特的基因,從那時候開始就有二十三對染色體,他這一生所有需要的功能,都已經具備在這個細胞裡面,所以從醫學來講,胚胎的生命就是從受精的時候開始。從神學來講,我在書上分了好幾個不同的進路,一方面是從靈魂來思考,另一方面是從幾個經文來講。舉例來說,施洗約翰在母腹中就被聖靈充滿,聖經說身體是聖靈的殿,只有人的身體才會被聖靈充滿,一個東西不會被聖靈充滿,因此,若施洗約翰小小的身體可以被聖靈充滿,就表示在母腹中,他在上帝眼中已經是一個人。

張醫師現在在美國Eli Lilly全球病患安全部公司擔任醫療顧問,同時也在美國的神學院攻讀博士,可以從醫學、神學各個角度告訴我們如何探索胚胎生命的起點。從醫學上來看,受精之後起算第十八~二十一天開始心跳,一個月後眼睛形成,四十八天後所有內臟雛型開始運動,八十四天會哭有痛覺。那麼,大多墮胎手術施行在什麼時間點,那個時候胚胎是有感覺的嗎?

如果是到了第八十四天,他就已經開始有感覺,但即使是在沒有感覺的時候,我們也不能因此判定他不是一個人,就像一個人昏迷的時候也沒有感覺,但卻不代表他不是人,這就是倫理上的論證。我原來是胃腸科醫師,後來會讀倫理學就是因為我覺得有很多議題,不是純醫學可以解釋,「你會做,不代表你應該做」,應不應該做是倫理的範圍,會不會做是醫學或科學的範圍。後來我又試著從聖經、上帝的角度來看倫理,因為從人的角度還是有限,所以在美南浸信會的神學院進修神學博士,希望結合聖經與醫學、倫理學知識,讓看法更加完整全備。

婦女自主權與胎兒生命

從倫理學上來講,贊成墮胎的這一派人主張懷孕的主體是婦女本身,所以有權決定要不要生下胎兒;另一個論點則是認為沒有出生的胎兒不完全是人,所以沒有憲法保護下的生存權利。簡單來講就是婦女自主權優先於胎兒生命,張醫師認為我們應該怎麼看待呢?

我想要先確立聖經認為「還沒出生的胎兒是人」這個觀點,然後就可以再講下一步。除了前述施洗約翰的例子之外,還有在加拉太書一章15-17節,保羅講到他在母腹中,上帝就呼召他。在耶利米書一章5節、以賽亞書四十九章1和5節,都講到這些主的僕人在母腹中就受呼召,人必須是一個人才會被上帝呼召,因此上帝已經看母腹中的他們是一個人的樣子。詩篇一三九篇13-14、16節講到:「我的肺腑是你所造的;我在母腹中,你已覆庇我。我要稱謝你,因我受造,奇妙可畏;你的作為奇妙,這是我心深知道的。……我未成形的體質,你的眼早已看見了;你所定的日子,我尚未度一日,你都寫在你的冊上了。」從聖經所啟示的真理可以看到,上帝已經認識這些還沒出生的胎兒,並且對他們的生命有所計畫,所以他們並不是潛在的人,也不像偏向自由派的倫理學家說他們不算是人。

我完全不否認婦女有身體自主權,問題是要和胎兒性命做平衡。到底哪個比較重要呢?假設一個孩子出生後,被不想要他的母親殺死,新聞就會責備這個母親;但是大家有沒有想過,如果這個孩子在出生的前一秒被殺死,就叫做墮胎,沒有媒體會批評那個母親,但是同一個動作發生在出生後一秒,就被嚴厲地批評。事實上,差別只是在於時間,即出生的前一秒與後一秒,或是說地點,子宮內或子宮外。我們怎麼可能在房間裡面是人,走出去就不是人,或者前一分鐘是人,後一分鐘又不是人呢?所以時間和地點不能夠證明這個胎兒就不是人。

因此,當一個婦女主張她的自主權,她應該要同時想到,事實上這是一個生命。我們的權利是有界限的,當你的權利侵犯到另一個人,甚至要傷害、殺害另一個人的生命,這時候自主權就須要被限制。所以我們主張同意婦女有身體自主權,但是生命權在此前提下須要受保護。

聽起來很有道理,但我們也常聽到另一種說法,是引用湯森(Judice Jarvis Thomson)於1971年提出的小提琴手論點(A Defense of Abortion):假設一名婦女一覺醒來,發現自己的身體與一名小提琴手的身體用管子被連起來,他的生命必須靠這個婦女的血液循環才能夠維持,那麼這位婦女有沒有權利自行拔除管子,即使這麼做會造成小提琴手的死亡?湯森如此比喻婦女和胎兒的關係,小提琴手就是指胎兒。因為母親是非自願與這個胎兒相連,所以沒有責任與義務維持這個胎兒的性命。

這是主張墮胎權者經常提出來的例子,其論述有幾個問題,例如,用小提琴手來比喻胎兒其實不太恰當,因為胎兒與媽媽是天底下最自然、最親密的關係,其考量與一個陌生的小提琴手相連,是完全不同的狀況。另外,墮胎的過程並不像拔除管子那麼簡單。其實墮胎手術是血淋淋的,若孩子稍微大一點,要把他的手腳都夾斷然後拉出來,過程很殘忍。更好的比喻是拿刀動手把小提琴手殺死,這才是比較接近墮胎的場景。(待續)
◎本文經佳音廣播電台授權,摘編自2016/7/18播出之「魅力學習看見未來」節目,節目主持人為李文娟姊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