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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30 他助自殺與安樂死概述(下)

  • 主題:醫學倫理
  • 期數:332(2016年10月)
  • 作者:Harold O. J. Brown、Robert D. Orr
還有其他關於安樂死的法律倡議:澳大利亞的北領地在1995年通過醫助自殺與醫師執行安樂死合法化;美國在1980年代末與1990初期也有幾次嘗試推行醫助自殺與/或安樂死合法化,但是以微小的票差終告失敗;1994年奧瑞岡州通過公民提案,允許有限制的醫助自殺,但是法律異議阻擋其立即生效。
 
從以下司法判決,可看出醫助自殺已獲得越來越多支持聲勢。在美國聯邦第九巡迴上訴法院對Compassion in Dying v. Roe訟案的決議中,認為華盛頓州禁止醫助自殺的法令侵犯了憲法賦予末期病患的自由權。另外,第二巡迴上訴法院裁定醫師可以開立藥物,讓有行為能力但是已到疾病晚期的病患自行終止性命;該訟案堅持美國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賦予個人選擇尊嚴死的自由權,既然醫師可以移除病人的呼吸器或餵食管來實踐病人的這個自由,所以為符合第十四條修正案「平等保護」的承諾,也就必須允許醫師開立藥物,讓病人自行加速死亡。地區法院否決了三位晚期病患有權自行服用醫師開立之藥物自殺,但是被第二上訴法院的裁決推翻。
 
此外,傑克‧凱沃基安(Jack Kevorkian)醫師已經三次在私助他人自殺的案件上,被陪審團宣判無罪。凱沃基安因著現已無效的密西根法令受審,該法令禁止他助自殺,除非動機是為了緩解疼痛,而非致人於死。正是此法令的含糊用詞讓凱沃基安醫師獲判無罪。
 
醫助自殺和安樂死在希波克拉提斯醫師宣言(the Hippocratic Oath)中被明確禁止,雖然這在兩千五百年前被提出來的時候只是小眾意見,但希波克拉提斯的觀點卻逐漸對現代醫事人員發揮極大影響。醫事人員已接手醫治者的角色,以可行的醫治與減輕痛苦為目標。雖然數個世紀以來總有醫師偶爾幫助病患尋短,但是顯然一直不在被接受的醫療範圍內。
 
有專家擔心,認可醫師介入直接或間接致死病患,可能會嚴重破壞醫病關係之間必要的信任元素。如果安樂死被接受,醫師可能出於憐憫或自利(例如:當照顧病患變得太困難或辛苦),就未經要求試圖終止病患生命。另外,過去二十年來安寧療護已經有所成效,也有人擔心安樂死會削弱繼續推展安寧療護的動力。
 
他助自殺與安樂死:神學觀點
 
從聖經觀點來看,安樂死的根本錯誤是它牽涉到殺害無辜的人,也就是按著上帝形象所造的人(創世記九章6節)。醫助自殺的錯誤也出於類似的原因,就是人在其他人的協助之下殺害人(他們自己),協助者成了謀殺的共犯。病患自主權(或說更好聽的:自由)必須服在上帝主權的限制下,並且不包括捨棄非己之物的權利(「你們不是自己的人」──哥林多前書六章19節)。
 
基督徒確實被呼召去憐憫並寬慰人的痛苦,但並非不計一切代價。若快樂是人生的重點,受苦就成了要不計代價去避開的終極邪惡,而十字架就是必須避開的典型。十字架重重壓在耶穌的背上、釘子穿過他的手腳,都具體表露耶穌必須背負之墮落世界的重擔;其實,是祂選擇去背負。然而跟隨耶穌的人被呼召要背起自己的十字架,不要逃避,與耶穌一起承擔。
 
那麼根本的問題就是,我們要讓上帝還是讓苦難,來決定我們生與死的日程?如果基督徒醫師和他們的病患要行上帝的道路,就不應該不計代價躲避苦難,而是要信守聖經所揭示之上帝的屬性與旨意,尤其是在苦難當中。在我們迎向死亡的時候,如何面對苦難很可能是人生最終極的考驗,那顯出什麼決定了我們的生命日程。
 
耶穌在客西馬尼園的時候就是這樣。他「心裡甚是憂傷,幾乎要死」(馬可福音十四章34節),他迫切禱告,希望免於這個他心知肚明只會越來越糟的苦難;然而,耶穌堅信他的首要任務是成就上帝更大的計畫,不論要經受多少痛苦。大體上,沒有苦難是好事──所以耶穌這樣禱告;但那不是至高的好──所以他願意忍受極大的苦楚。
 
屈服「憐憫」的呼聲去致死或協助致死病患,也可能是出於另一種誤導。我們很容易低估人性的墮落(自我中心),特別當眼前的人看起來很需要別人的幫助,過去所謂「仁慈的殺人者(mercy-killers)」就經常這樣說。「我殺她是因為我不忍心看她受苦」,這很可能是心口如一的話──那行為首先顯示出,對殺人者而言最重要的是想脫離他們自己的不舒服。阻止直接殺死或協助病患自殺,不但保護社會大眾和病患個人,也保護醫師和代理決策者,去提防自己的人性弱點,防止潛藏自我中心的決定,那可能成為他們下半輩子揮之不去的陰影。
◎本文經生命倫理暨人類尊嚴中心(CBHD)授權翻譯,原文於1999年5月30日刊載在https://cbhd.org/content/assisted-suicide-and-euthanasia-over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