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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21 婚姻、生育與不孕:尋思創世記(四)

  • 主題:醫學倫理
  • 期數:323(2016年1月)
  • 作者:K. T. Magnuson
我們首先探討生育為何被視為婚姻的主要目的。有人說,第一,這個觀點表示,由於上帝透過聖子耶穌啟示自己,所以萬事都應透過耶穌來理解,因此人們也試圖在救恩歷史下理解婚姻與家庭的意義。第二,這個觀點顯示人們試圖護衛婚姻的美德,並為基督教信仰辯護。第一點牽涉很廣泛,需要比本文更長篇的論述。50 第二點則可以藉著平衡闡述基督教思想中的婚姻目的,來簡要探討之。
 
我們可以理解奧古斯丁為婚姻與生育的「辯護」,那某種程度上是謹慎地避免極端觀點,例如摩尼教徒(Manichees)認為生育為邪惡的,伯拉糾主義者(Pelagians)則不夠留意罪性,特別是在性的方面。51 為了反對這些觀點,奧古斯丁認為強烈慾念(concupiscence),特別是性的情慾,即使在婚姻中也存在,只是因生育的好處而得以彌補。52 舉他對摩尼教徒的駁斥為例,奧古斯丁認為摩尼教徒毀壞了婚姻,因為他們玷辱生育、只為享樂而性,將婚姻變作妓院、妻子變作妓女。53 他們將女人用作消遣,又為了精神益處推銷錯謬的靈性和婚姻觀念。奧古斯丁堅持生育是婚姻的主要目的、是夫妻性生活的正當理由,藉此避免他在摩尼教徒和伯拉糾主義者身上看見的問題。
 
奧古斯丁不是第一個用婚姻和生育來捍衛基督教信仰與道德觀的神學家。亞歷山太的革利免(Clement of Alexandria)主張,性行為必須針對生育,否則就淪為滿足、刺激情慾的用途。淫亂不是指「貞潔地單為生育而結婚的人,而是那些不僅要生育(譯註,還想要肉體歡愉)的人」。54 他的目的是駁斥謬誤的諾斯底教派者,他們撇棄一切肉體的約束。除了革利免,神學家游斯丁(Justin)、雅典那哥拉(Athenagoras)和米努修(Minucius Felix)都主張基督徒結婚只是為了生育後代,他們想藉此向世界證明基督徒行為的光明磊落。55 顯然,這樣的主張是為了讓「外邦人」佩服基督教的道德。
 
生育之所以被強調為婚姻的主要目的,其根本是替夫妻性生活提出正當的理由。即使在婚姻中,性慾被質疑為容易失控、屬於自私的享受。為了控制強烈慾念(concupiscence),必須使之臣服於意志和理性之下。對奧古斯丁、革利免和其他早期神學家而言,能用意志管理的性行為的層面就是生育。56 因此,婚姻的這個優點能矯正婚姻的其他目的,但唯有生育目的本身是無可指責的。
 
如今這個觀點受到挑戰:性慾可以促進生育以外的其他婚姻目的,不須像早期教父一樣投以質疑和鄙視的的眼光。正如早期教父所言,性慾即使在婚姻中也可能太過放縱,而且性特別受到罪的毒害影響。但是他們沒有發現,即使脫離生育目的,性也有可能促進伴侶關係以及上帝所賜的婚姻盟約。事實上不受意志與理性影響的性慾可能帶來益處,因為那特別有助於伴侶關係57
 
這個論點使我們釐清奧古斯丁對性慾、婚姻與生育之關係的另一項觀點。關於性慾的力量和格外墮落的傾向,奧古斯丁的觀念無疑是來自自身經驗。在成為基督徒以前,他曾被鼓勵性放縱--他後來大力抨擊的--哲學和宗教思想所吸引。58 他的經驗使他特別懷疑性慾,從而導致他對婚姻和生育的上述立場。
 
除去奧古斯丁對性慾和歡愉的猜疑,我們能體會性慾是上帝賜與的美事,是有助於婚姻的伴侶目的。事實上奧古斯丁個人也認為,要不是對哥林多前書七章6節的領受,他很可能會承認性慾和歡愉是好的,但是他對保羅的錯解導致對性慾和享樂的懷疑。他表明:
 
不以受祝福的生養為目的,而只以肉體歡愉為目的的夫妻性行為也許不被看作罪……。若不是保羅又補充道:「我說這話,原是准你們的,不是命你們的」(哥林多前書七章6節),上述性行為也許就真的不被看作罪了。既然我們承認保羅只是在以使徒的權威准許夫妻那樣行,誰又能否認它是罪昵?59
 
此外,奧古斯丁控訴性交純粹是為了「肉體的歡愉」,若非為著生育目的,即使在婚姻中也是有罪的,只是這個罪被婚姻所遮蓋。然而,奧古斯丁對保羅的解讀實在有問題,因為保羅的重點是,夫妻不可主張自己的身子而彼此虧負(哥林多前書七章5節)。保羅的讓步,或說「准許」,是夫妻為了禱告可以暫時分房,而不是夫妻可以「同房」。保羅規勸他們以後仍要同房,有性生活,免得受誘惑。60 奧古斯丁對婚姻與性行為的看法,漫布著他對這段保羅書信的解讀,使他視性的享受為罪惡,必須用生育才能使婚姻中的性行為合理化。61 若不是因著對保羅的這種誤解,奧古斯丁自己說,他可能會承認伴侶關係為婚姻的主要目的,並且性慾和歡愉有助於伴侶目的,因此是好的。
 
同時期的拉克唐修(Lactantius)雖不比奧古斯丁有影響力,但他對性慾的好處抱持較開放的觀點,不強調意志而是提出激情的重要:
 
上帝創造兩性的時候,將對彼此的情慾和結合的歡愉放在他們裡面。祂放入的是比其他生物都更熱烈的慾望,因此他們極熱烈地投入這激情,並藉此能夠繁殖……。我們的敵人知道這情慾的力量極大……牠將其美善的用處變成墮落與邪惡,用不法的情慾毒害原本合宜、無害無罪的慾望。62
 
拉克唐修的主張在早期基督教思想家之中是有些獨特。63 即使在這個觀點中,生育仍被高舉為情慾和性歡愉的目標。不過這觀點是平衡的,不但歌頌生育,也頌揚性慾和歡愉為上帝的賜與。它也提醒現代人,婚姻和性行為在各種層面有親密的關聯,這關聯當被維繫,以保全婚姻的純正。並且拉克唐修也表示,生育無須作為婚姻中的性行為或婚姻本身的正當理由。
 
在二十世紀有影響力的神學家中間,潘霍華和巴特承接拉克唐修的觀點,主張婚姻並不依憑生育。前文提過,潘霍華表明「婚姻並非以生育目的,而是以男女的結合為基礎」。64 因此生育不該優先於婚姻的伴侶關係和身體連合。他也說,這個連合不能完全脫離生育,但是若無法生育,婚姻也不會有任何缺陷。65 巴特就婚姻的好處提出平衡觀點,他表示婚姻意味「心理準備好要養育子女,」但他也說婚姻「絕不以子女的存在為條件。沒有子女,婚姻也成立,在可能無後的婚姻中擁有生命的夥伴」因為「夫妻自成一個夥伴團體,不仰賴子女。」66
 
所羅門在聖經中的重要著作--雅歌,歌頌夫妻關係之中人的愛情、親密、慾望和喜樂,但絲毫未提子女作為關係的主要目標。類似創世記第二章,這詩歌給我們更多證據,顯示這種婚姻觀點在舊約並不陌生。正如巴特所說,所羅門的雅歌述說男女在婚姻中彼此取悅的奧秘,婚姻是人類最獨特的誓約,闡明了上帝與祂子民的盟約。67
 
這樣從雅歌看婚姻,更突顯雙方的愛與陪伴,性慾和性行為不只是為了生育,也是培養愛情與伴侶關係。過度強調生育為夫妻性生活的主要目的,反而可能失去性結合中合適的焦點,因而將婚姻變成生子計畫,而非可能得到子女之福的親密聯繫。論到人們使用生育技術求子的時候,這個觀點也就顯得特別真實。68
附註
50.  奧古斯丁在這方面的論述可參見同上。
51.  Cf. Noonan, Contraception, 134.
52.  Augustine, “On Marriage and Concupiscence,” trans. P. Holmes, NPNF, ed. P. Schaff, first series, vol. 5 (Grand Rapids: Eerdmans, 1971 [reprint]) sections 1.8-9.
53.  Augustine, “Reply to Faustus,” section 15.7.
54.  Clement of Alexandria, Stromateis, book III, “On Marriage,” trans. H. Chadwick, Library of Christian Classics, vol. 2, ed. J. Oulton and H. Chadwick (London: SCM Press, 1954) 3.15.96; cf. 3.7.58.
55.  Justin Martyr, First Apology, trans. A. 42 Coxe, The Ante-Nicene Fathers (hereafter cited as ANF), vol. 1, ed. A. Roberts and J. Donaldson (Grand Rapids: Eerdmans, 1989 [reprint]) chapter 29; Athenagoras, “A Plea for the Christians,” trans. B. Pratten, ANF, vol. 2, ed. A. Roberts and J. Donaldson (Grand Rapids: Eerdmans, 1989 [reprint]) chapter 33; Minucius Felix, Octavius, trans. R. Wallis, ANF, vol. 4, ed. A. Roberts and J. Donaldson (Grand Rapids: Eerdmans, 1989 [reprint]) chapter 31.
56.  Augustine, “On the Good of Marriage,” sections 6, 18; Clement of Alexandria, Stromateis, 3.7.58.
57.  Ramsey, “Human Sexuality,” 60.
58.  See Augustine’s Confessions, trans. J.G. Pilkington, NPNF, ed. P. Schaff, first series, vol. 1 (Grand Rapids: Eerdmans, 1994 [reprint]) pp. 45- 207.
59.  Augustine, “On Faith, Hope and Love,” trans. J. Shaw, NPNF, ed. P. Schaff, first series, vol. 3 (Grand Rapids: Eerdmans, 1988 [reprint]) section 78 (italics added).
60.  關於這段經文的解釋,參見 C. K. Barrett, A Commentary on the First Epistle to the Corinthians, Black’s New Testament Commentaries (London: A. & C. Black, 1968) 157- 158;以及 G. Fee, The First Epistle to the Corinthians, New International Commentary on the New Testament (Grand Rapids: Eerdmans, 1987) 283-284. Ramsey, “Human Sexuality,” 69, 論及奧古斯丁的錯誤和對其思想的影響。
61.  Ramsey, “Human Sexuality,” 69.
62.  Lactantius, The Divine Institutes, trans. M. McDonald, The Fathers of the Church, vol. 49 (Washington: Catholic University of America Press, 1964) 6.23 (italics added).
63.  Cf. E. Fuchs, Sexual Desire and Love (New York: Seabury Press, 1983) 248 n. 9.
64.  Bonhoeffer, Ethics, 179 n. 16.
65.  同上, 178-180.
66.  Barth, CD, III.4, p. 189.
67.  同上, III.1, pp. 312-313.
68.  更多討論,參見 O. O’Donovan, Begotten or Made?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4).
◎作者簡介:馬格努森(Kenneth Magnuson)是美國南方浸信會神學院(Southern Baptist Theological Seminary)的基督教倫理學教授。此前他曾在東南浸信會神學院擔任教授。馬格努森教授擁有英國劍橋大學的基督教倫理學與神學博士學位。他是路加執委張立明醫師的博士論文指導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