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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22 婚姻、生育與不孕:尋思創世記(三)

  • 主題:醫學倫理
  • 期數:321(2015年11月)
  • 作者:K. T. Magnuson
生育的背景
 
創世記的前兩章相輔相成地記述了人類的受造。第一章用遠觀的視野,簡單地述說上帝創造男女,呈現兩性之別是實現生育之福的條件。創世記一章27-28節似乎不在解釋婚姻的目的,而是描述人類生養眾多的條件,即,上帝透過男女的結合來實現祂的賜福。這很重要,因為如保羅‧朱伊特(Paul Jewett)所說:「上帝大可用兩性配對以外的方法使種族繁衍,就像祂為低等生物所安排的一樣。所以我們不能將異性相吸的用意,簡歸為用性行為達成種族繁衍之需。」34
 
我們要查考上帝設立生育的背景,並理解生育在這背景之下的意義。想要認識兩性被造的重要性,就要超越創世記第一章的範圍。從第一章可以看出兩性之間,除了生育導向的生物性差異之外,還有更深入的關係,雖然第一章並未明確定義之。我們注意到,創世記第一章遙望世界和人類的創造,著重描述「男性和女性」而非「這男人和這女人」或他們的關係。甚至上帝也是「從遠處」賜福。相較於第二章提及上帝與男人女人的關係,第一章完全沒有提到人際關係的親密。創世記第一章著重於大方向,即萬物(包括人類)的創造和供養,第二章則拉近距離並強調男人與女人的關係。
 
創世記第一章顯示男女結合帶來生育,第二章則以親密的詞來描述——上帝所結合的「一體」(24節)。由此顯示,只有那女人才是那男人合適的「幫手(helper)」或同伴,能夠互補並解除他的「孤單」。要注意,創世記二章賦予了一個明確的理由,女人被造為男人的配偶,不是為了生育,而是為了建立伴侶關係。女人被造後,人類方為完整。因此,即使前文提到奧古斯丁主張創世記二章的「配偶(suitable help)」是為著生育,但他也承認無法生育的婚姻(例如老年人的婚姻)仍然有效,因為有伴侶關係。他驚嘆婚姻紐帶的強韌,「雖然結合是為了生育後嗣,卻不因無後而鬆開」35 意即,雖然婚姻和性行為是為了生育而設,無法生育的婚姻卻不隨之無效。令奧古斯丁驚訝的是,無法生育的婚姻也能十分美滿。儘管如此,他仍未理解創世記二章啟示男女的特別結合,是為了伴侶關係,不單是為了生育。有人主張「男女」兩性的分別是特別(或甚至是主要)為了生育,但他們忽略了創世記二章對生育隻字未提。溫漢在二章18節的註釋中提到,「配偶不只是為了協助日常工作或為了生育後嗣,雖然也包括那兩方面,但更是為了互相支持和陪伴。」36 「這是我骨中的骨,肉中的肉」(創世記二章23節),男人看到女人所發出的感嘆,正證實了伴侶關係的重要。他喜悅,是因為找到相配的同伴,不是得到為他生孩子的人。
 
創世記二章當中,上帝創造男女的明確理由是關係。這關係就是「一體」或「骨肉」,類似英文措辭的「肉和血(flesh and blood 譯註:有親屬的意思)」,因此「就像血緣造就親戚,婚姻也為夫妻造就類似的親屬關係。」37 巴特重視創世記二章18-25節,稱之為「人的大憲章」,表示「上帝將女人賜給男人為同伴,以此完成了人的創造。」38 這不是要貶低生育的重要性,而是要認識兩性關係的重要。創世記前兩章涵蓋了生育和伴侶這兩個婚姻的重要層面,然而還需要更進一步的檢視,才能決定這兩者是否孰輕孰重。所以接下來要討論婚姻的目的。
 
生育和婚姻的目的
 
有主張認為,創世記前兩章都沒有表示生育為婚姻的主要目的。這兩章各自關注不同的焦點。創世記第二章著重伴侶關係,基於此,強調生育反而會轉移婚姻中性愛的焦點,將人的注意力從配偶身上轉移到生育的「任務」。另一方面,我們不能低估傳統上連結婚姻與生育的重要。前文雖然對布仁爾有所批評,但他在這裡說得很對:「本質上性交和生育是連結在婚姻裡面。」39 以婚姻為前提之下,性行為和生育的關係十分重要,不得被低估,任何定意不生育的婚姻都違犯了婚姻的本質和意義。也就是說,婚姻、性行為、生育和撫養孩子有自然的關聯,不只是偶然伴隨發生,而是形成一條不能輕易折斷或鬆開的繩索。這個觀點呼籲我們客觀地理解婚姻和性行為的目的,但是不用過度強調每一次性行為都必須與生育有關。這種關聯正是神學家往往一方面謹慎地支持避孕的可行性,另一方面卻不贊同婚後自始至終都避孕的作法。40 我們必須從神學檢視婚姻的目的,以找尋恰當的平衡,就從查究神學傳統的主要建立者——奧古斯丁開始。
 
基於本文主旨,我將集中在討論生育是否為婚姻的要素,換言之,無子嗣的婚姻能否被稱為完整。本文不會討論能否使用避孕方法阻擋生育,儘管這是很重要的議題。從婚姻的神學意義作出結論,將對不孕的夫妻意義重大。
 
如上所述,早期教父的確將生育當作婚姻的主要目的。舉例來說,奧古斯丁主張性慾必須「服從理智的帶領……不是為滿足情慾,而是為了生育來延續種族。」41 奧古斯丁質疑所有其他動機的性交,主張唯有在生育目的之下才合情合理,因為若失去這個目的,婚姻將淪為滿足性慾的手段。
 
如前所述,奧古斯丁不認為生育是婚姻的唯一目的,他強調婚姻包含以下三種「好處」或目的——「生育、忠誠和聖事」。43 所謂「忠誠」是指委身於貞潔,意思包括盡夫妻之間的責任,不向配偶主張自己的身體主權。奧古斯丁認為這是好處,因為根據哥林多前書第七章,如此能避免淫亂,使婚姻保持純潔。不過他認為這是古怪的好處,因為那樣一來就不是以生育為出發點;再次看出他將生育當作婚姻的中心目的。根據奧古斯丁,「盡夫妻間的責任」是輕罪,因為保羅在哥林多前書七章6節允許但並非贊成這件事。44 所謂「聖事」是指丈夫和妻子所形成的連結,這連結即使是離婚、遺棄或無子嗣也不能分開。45 婚約的堅強,超越生育,因為老年人的婚姻或不孕夫妻的婚姻仍然有效。奧古斯丁稱許夫妻協定避開性行為,認為這般婚姻的好處就在於友誼或彼此陪伴;由此可見他並非排除伴侶關係,而是與性行為分別而論。46 儘管他認可生育以外的婚姻意圖,生育仍被視為至高的優先目的。雖然創世記二章頌揚「一體」的關係而且根本沒有提及生育,但是奧古斯丁無法理解,除非將生育納入考慮。47
 
現代讀者傾向以伴侶關係為重(而且抱持浪漫的想法),他們經常批評上述的觀點,稱之為陳舊、沙文主義,或與時代脫節而不再適用。然而早期神學家有很多值得我們學習之處。在批評、汰換他們的見解以前,應該要先試著理解。奧古斯丁很重要,因為他綜合了早期基督教對婚姻的看法,並建立起主掌基督教思想超過一千年的立場,至今依然發揮著正面與負面影響。48早期教父是重要的福音接受者與傳遞者,他們第一次將基督教思想應用在許多議題上面,所以要留心保羅‧拉姆塞(Paul Ramsey)的建言:完全忽視或否定早期基督教思想家的智慧、用現代卻不更妥當的思想來徹底取代之,並不能解決其中的疑難。其實許多疑難可以透過分析評判其著述來解決,藉此我們能夠保留有用的觀點,並剔除一些錯誤。49
附註
34.  P. Jewett, Man as Male and Female: A Study in Sexual Relationship from a Theological Point of View (Grand Rapids: Eerdmans, 1975) 32.
35.  Augustine, “On the Good of Marriage,” trans. C. Cornish, in A Select Library of the Nicene and Post-Nicene Fathers of the Christian Church (hereafter cited as NPNF), ed. P. Schaff, first series, vol. 3 (Grand Rapids: Eerdmans, 1988 [reprint]) section 7 (cf. section 3).
36.  Wenham, Genesis 1-15, 68.
37.  同上,71.
38.  Barth, Church Dogmatics, III.2, p. 291.
39.  Brunner, The Divine Imperative, 367.
40.  關於各傳統神學家對避孕法的神學討論,參見 “Contraception: A Symposium,” First Things 88 (December 1998) 17- 29;關於歷史上對避孕法的看法,參見 J. T. Noonan, Contraception: A History of Its Treatment by the Catholic Theologians and Canonists, enlarged edition (London: Belknap Press, 1986 [1965]).
41.  Augustine, “Reply to Faustus the Manichaean,” trans. R. Stothert, NPNF, ed. P. Schaff, first series, vol. 4 (Grand Rapids: Eerdmans, 1989 [reprint]) section 22.30.
42.  Augustine, “On the Good of Marriage,” section 18.
43.  同上。
44.  同上,sections 4, 6.
45.  同上,section 7.
46.  同上, section 3.
47.  Augustine, The Literal Meaning of Genesis, 2:75.
48.  參見 Noonan, Contraception, for the extent of Augustine’s influence, e.g., 557 (index, under “Augustine, influence of”).
49.  參見 P. Ramsey, “Human Sexuality in the History of Redemption,” Journal of Religious Ethics 16/1 (1988) 64ff.  
◎作者簡介:馬格努森(Kenneth Magnuson)是美國南方浸信會神學院(Southern Baptist Theological Seminary)的基督教倫理學教授。此前他曾在東南浸信會神學院擔任教授。馬格努森教授擁有英國劍橋大學的基督教倫理學與神學博士學位。他是路加執委張立明醫師的博士論文指導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