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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22 婚姻、生育與不孕:尋思創世記(二)

  • 主題:醫學倫理
  • 期數:320(2015年10月)
  • 作者:K. T. Magnuson
當生育作為上帝賜福
 
有些註釋家不將創世記一章28節解讀為命令,轉而強調賜福的意義。20 舉例來說,潘霍華(Dietrich Bonhoeffer)主張「結婚而多子多孫不是出於命令。(聖經觀念不會這樣認為;只有在理性主義和科技的時代才有可能出此解讀)。而是出於上帝賜福。」21
 
這也是從創世記第一章以後的背景來直接解釋聖經文本。首先,創世記一章28節的命令句以上帝的賜福開頭,「神就賜福給他們。」其次,整個受造的記述都是上帝賜福的宣告,上帝賜下生命、供養他們並使其生養眾多,上帝看祂所造的一切是「好的」。這個觀點強調,上帝所賜之福透過「繁衍的能力」和生命本身來實現。22 生育是上帝為了人類和其他受造物的生息,而賜下的恩福。雖然這福是用命令的形式賜下,「較之命令,它們更像是授權,使人可以憑信付諸實行。」23
 
的確,生育的祝福是貫穿創世記的共通主題。進一步來說,創世記的大背景是以一章28節的敘述為基礎,同時這個大背景也有助於理解一章28節的敘述。生育的祝福實現在以色列當中,並非證明以色列人順服了上帝,而是證明上帝給了以色列民大過當得的恩惠。生育是上帝與亞伯拉罕並其後裔之約的重要應許,以下賜福的經文都回應了創世記一章28節:「至於以實瑪利……我必賜福給他,使他昌盛,極其繁多。(創世記十七章20節)」;以撒祝福雅各說:「願全能的上帝賜福給你,使你生養眾多(創世記廿八章3節)」;上帝對雅各說:「我是全能的上帝;你要生養眾多,將來有一族和多國的民從你而生(創世記三十五章11節,參見創世記四十八章4節)」;「以色列人生養眾多,並且繁茂(出埃及記一章7節)」。
 
在這些經文中我們看到祝福而非命令。出埃及記一章7節透過以色列人身在異鄉卻仍然繁茂,來顯示上帝賜福的實現。24 雅各的例子特別有助於理解這命令句是賜福而非命令,創世記三十五章11節的句構和內容都和一章28節如出一轍。很明顯,上帝不是對雅各頒布一條道德命令,因為他已經有十一個兒子了。25 那反而是賜福,應許雅各將會有許多後裔。在一個人為另一個人祈求祝福的時候,也會看到這種並非命令而是祝福的說法。26
 
或許生養眾多的主要意義是祝福而非命令,但是當生不生育和賞罰被聯想在一起,作為命令的觀點就變得強烈。舉例來說,以色列人順服上帝的獎賞是生養眾多(利未記廿六章3節)、沒有流產(出埃及記廿三章26節)和不孕的人(申命記七章13-14節);不順服則導致人數減少(申命記廿八章62節)。但事實上這些經文並非證明生育是命令,反而是肯定了祝福的觀點,因為這些經文是關於順服律法,而不是順服生育這條命令。換句話說,當以色列人順服上帝的律法,他們就被賜予生養眾多的福份。
 
命令和賜福的分別
 
上述的討論某個程度地區別了命令和賜福。這個區別有根據嗎?我們需要設定一些條件來做出區別。第一個條件是,任何區分命令和賜福的根據,都不能否認上帝的命令本身也是一種福份。聖經視上帝的誡命為一大祝福,因此,舉例來說,詩篇作者愛慕耶和華的律法(參見詩篇一一九篇)。任何將兩者一刀兩斷的分別都不符合聖經。
 
第二個條件要從命令本身的概念來討論。雖是賜福,「生養眾多,遍滿全地」這個命令句某方面上的確是個命令,上帝命令要生養;如此說來,也就和創世記一章3節的命令句一樣:上帝說「要有光」,就有了光。然而這一種命令的概念,和人們將創世記一章28節當作創造誡命或宗教責任的概念,並不相同。如前文所述,在後者的概念中,生育被理解為一項道德責任。
 
所以確實可以由此區別兩者,因為命令代表:受者被賦予在道德許可範圍內,去盡力達成命令的責任;另一方面,賜福卻代表受者將有所得,他們可以保持期待、等候上帝的福份,卻沒有去取得的責任。27 此外,命令有時候必須克服阻礙或無知,賜福卻是事情將會成就的應許。這些區別顯出,在一些經節裡面,其句構型式和內容本身是有差異的。例如創世記一章28節,句構雖為上帝命令句的型式,但內容卻屬於祝福。在句構上屬於命令或屬於賜福,會影響人的後續行為,例如是否遵行命令,或是預備領受恩福。
 
創世記一章28節提到的生育命令句,應該解釋為帶著應許的賜福,而非附有責任的誡命。那是賜給人類、必會成就的恩福。因此,舉例來說,路德認為上帝如此賜福是要確保人類能夠遍滿全地。28 該命令句的範疇遠比個人婚姻來得廣大,而且生養的目標在於遍滿世界。上帝的目的是人類要透過生育而遍佈,其方法是藉由上帝的賜福,目的是為了治理並管理世界。該命令句確實關乎婚姻,但不在於每一對婚姻都必須生養眾多,而是在於婚姻的整體結果。上帝的賜福應許著這個命令句會得蒙實現,因此在命令與賜福間任何表面上對立的假象都得到了解決。
 
對不孕夫妻的意義
 
以上討論的意義和生育科技有關。如果生育主要被解釋為賜福而非道德誡命,那麼可以斷定,用生育科技求子並不是必要的。這並不是在討論使用人工生殖科技的道德允可性,而是要確認不孕夫妻沒有義務竭盡所能地設法生出孩子。這也許明白易瞭,然而有些不孕夫妻的經歷是,他們沒有進行不孕症治療,就被視為不想要小孩。29 因為有些夫妻出於責任感去尋求生育科技,致使不孕的經驗更加艱難,所以我們必須明確聲明,聖經沒有加給人這種責任。
 
這些有關生育的討論,是基於創造秩序之下對人類生育目的的總體理解。對於已婚夫妻,必須更詳細地探討生育在婚姻中的角色。也就是說,即使生育應該主要被視為賜福而非道德誡命,我們仍須仔細解釋生育與婚姻之其他目的的關係。生育是婚姻的主要目的嗎?沒有孩子的婚姻是否欠缺了婚姻的某種基本要素?這在上帝賜下生育之福的前提下該怎麼解釋?
 
祂造男造女
 
溫漢(Gordon Wenham)在創世記註釋書中提出,一章28節「生養眾多、遍滿全地」的命令句接在27節「造男造女」之後,解釋了「上帝設立婚姻的目的」。30 事實上,溫漢的主張呼應了教會歷史上基督徒對婚姻的主流看法,也就是將生育視為婚姻的主要目的。舉例來說,女人被造為幫助男人的配偶(創世記二章18節),奧古斯丁和湯瑪斯‧阿奎那都認為這是就生育而言。31 同樣地,二十世紀德國神學家艾米爾‧布仁爾(Emil Brunner)認為「婚姻的一大要素就是生養眾多」,也確立了生育作為婚姻的中心地位。32 為強調該論點,他更表示:「我不是要否定不孕的婚姻,但那確實不是正常、完整的婚姻。」32
 
布仁爾的主張反映出不孕症受苦者的憂傷,也就是無後的婚姻被視為不完整、欠缺一大要素。這憂傷並不難理解,但從謹慎的聖經及神學觀點來看,是適當的嗎?若是,那就成了運用道德允可之生育技術的一大動機,也會令不孕夫妻將不孕症治療當作達成「正常完整婚姻」的必要手段。然而,這個觀點若未正確反映聖經和神學的觀點,那麼無後的婚姻就並非不完整,也就沒必要千方百計地設法生出孩子。於是,討論的起點再度回到創世記。
附註
20.        著名的例子包括 J. Calvin, Commentaries on the First Book of Moses Called Genesis, 2 vols, trans. J. King (Edinburgh: Calvin Translation Society, 1847, 1850) 1:97- 98; D. Bonhoeffer, Ethics, trans. N. Smith, ed. E. Bethge, paperback ed. (New York: Macmillan, 1965) 179- 180 n. 16; 以及 C. Westermann, Genesis 1-11: A Commentary, trans. J. Scullion (Minneapolis: Augsburg Publishing House, 1984) 160-161.
21.  Bonhoeffer, Ethics, 179-180 n. 16.
22.  Westermann, Blessing in the Bible, 18.
23.  Brueggemann, “The Kerygma,” 400-401.
24.  同上。
25.  馮拉德錯誤地認為雅各當時還沒有後嗣,他主張該經文明顯是出於編輯者的疏忽錯置。(Genesis, 33)
26.  參見創世記廿四章60節(利百加的家人宣告);廿八章3節(以撒對雅各);四十八章15-20節(雅各對以法蓮和瑪拿西);四十九章25節(雅各對約瑟)。
27.  道貝指出,聖經裡面有許多令人歡喜的賜福,包括財富、食物、後嗣和土地,然而人沒有義務去追求之。(Duty of Procreation, 6-8)
28.  Luther, Lectures on Genesis Chapters 6-14. In Luther’s Works, vol. 2, ed. J. Pelikan, trans. G. Schick (St. Louis: Concordia Publishing House and Fortress Press, 1960) 142-143.
29.  參見 Lauritzen, “What Price Parenthood?”
30.  G. Wenham, Genesis 1-15, Word Biblical Commentary (Waco, TX: Word Books, 1987) 33.
31.  Aquinas, Summa Theologica, Part I, Questions LXXV–CII, trans. Fathers of the English Dominican Province (London: Burns Oates & Washbourne, n.d.) question XCII, art. 1, answer (p. 275); cf. Augustine, The Literal Meaning of Genesis, 2 vols., trans. J. Taylor, Ancient Christian Writers 41-42 (New York: Newman Press, 1982) 2:75.
32.  E. Brunner, The Divine Imperative, trans. O. Wyon (London: Lutterworth Press, 1937) 368 (italics added).
33.  同上,653 n. 16 (italics added).
◎馬格努森(Kenneth Magnuson)是美國南方浸信會神學院(Southern Baptist Theological Seminary)的基督教倫理學教授。此前他曾在東南浸信會神學院擔任教授。馬格努森教授擁有英國劍橋大學的基督教倫理學與神學博士學位。他是路加執委張立明醫師的博士論文指導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