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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23 婚姻、生育與不孕:尋思創世記(一)

  • 主題:醫學倫理
  • 期數:319(2015年9月)
  • 作者:K. T. Magnuson
導論
 
「上帝就照自己的形像造人,乃是照他的形像造男造女。上帝就賜福給他們,又對他們說:『要生養眾多,遍滿地面,治理這地,也要管理海裏的魚、空中的鳥,和地上各樣行動的活物。』」(創世記一章27-28節)2
 
我是一個akarah(譯註:包括本段後兩處都是希伯來文)──不孕的女人。在連續三年嘗試最新檢測、藥物與人工授精(用我先生的精子),花很多時間看診、歷經羞恥的檢驗與希望落空,數度絕望之後,我還是不孕的女人。我們散盡家財,磨盡耐心。我將接受一個重大手術,這帶給我們些微希望,但也可能對我的健康造成嚴重後果……所以我坐在聖殿,然後聽見……P’ru ur’vu。上帝說要生養眾多的命令被重申……我感到空虛的痛苦,想要遵守mitzvah(誡命)卻無力實行,所以沮喪。3
 
美國多達五百萬對適孕年齡的夫妻,或每六對夫妻中的一對,其育子願望與生養的期待備受不孕症所苦。4 當今醫藥科技進步,因應這個問題發展出各式各樣克服的方法,期待能懷上一胎。自從1978年第一位試管嬰孩出生,我們已經發展出各種手術,例如精卵輸卵管內植入術(intrafallopian transfer,GIFT)、受精卵輸卵管植入術(zygote intrafallopian transfer,ZIFT)、輸卵管胚胎植入術(tubal embryo transfer,TET)、單一精子卵質內顯微注射(intracytoplasmic sperm injection,ICSI)、冷凍胚胎和其他治療不孕症的科技。
 
的確,對付不孕症的技術一日千里,因此難在廣泛運用以前就妥善斟酌道德上的可接受度。因此有關生育技術的道德討論一向傾重於特定手段是否合乎道德;確切而言,這樣的討論重視斟酌、質問何種行為才是恰當又能達到目的。我們的目的是生育,更精確的說,是克服不孕(也因此解決人的痛苦),就多數情況而言這是好的目的,考慮相關方法的道德討論也十分重要。
 
然而我們要考量,是不是著重於克服不孕症,就足以認識生育技術和不孕症?也要考慮這樣的著力,是不是以恰當地認識婚姻與生育為基礎。一如文頭的引述,在很多夫妻的經驗中,科技並非不孕症的解藥。事實上,科技不總是成功,尤其是要遵守特定道德方針的時候;因此沒能減輕人的苦楚,反倒更是加重。雖然有此可能,生育技術的討論卻似乎帶著固有的設想,不孕夫妻也抱持一樣的想法,就是受不孕症所苦的夫妻(如果負擔得起),理當謀求道德允可的生育技術。5 一旦設此假定,就要一併討論各種問題,例如甚至要討論,是不是在道德允可的方法中,務必尋求不孕症治療。
 
重點是在道德討論當中,雖然審慎地斟酌了生育技術,對於不孕症問題與如何面對,卻是反思不足。6 於是,這些審議不孕症的討論還是不夠周全。本文將嘗試以理解不孕症為核心,來反思一些在考量生育技術的使用時,不可或缺的問題。明確來說,接下來會談及神學和聖經對婚姻與生育的觀念。
 
本文討論的是關於生育在婚姻與基督徒生命中所佔的位置,例如生育是否為已婚夫妻的道德責任,是否為婚姻的主要目的,以及無生育的婚姻是否為不完整。儘管這些問題經常被回以肯定,從神學和聖經來反思,卻可能得出不同的答案。
 
生養眾多
 
傳統上,猶太人將創世記一章28節的命令句「生養眾多,遍滿全地」,視為第一條賜給人類的誡命。7 那是道德誡命、宗教責任,將兩性相吸導向維繫人種的目的。8因為不孕症無法生育嚴格來講就視同犯了誡命,雖然這種觀點少見表述,卻比人們以為的還要普遍。文頭的引述就清楚而絕望地表明了這種看法,也許還有更多不孕夫妻也抱持類似的觀點?有沒有令不孕者更痛苦的生育責任感?這份責任感是來自創世記的教訓嗎?
 
當生育成為道德誡命
 
基督教神學上,將生育當作道德誡命的概念來自於創造的命令。9 例如約翰‧慕理(John Murray)說婚姻是種方法,藉之「生育的誡命得以實現」,因此「我們不能抽離婚姻當中的生育責任。」10 皮爾(D. N. Peel)表示,「上帝賜給人第一條有記載的誡命是生育……一道神聖的責任,要喜樂地與上帝合作。」11 麥金(Theodore Mackin)也指出創世記一章28節中,「上帝要一對夫妻生育。」12 此外卡爾‧巴特(Karl Barth)將這節經文的「種族繁衍」當作「絕對命令」,然而嚴格來說自從基督降世就已經無效。13 帝立克(Helmut Thielicke)反對巴特的結論,卻不反對前提,他認為生育仍是一條絕對命令。14 以上都認為生育是個人或已婚夫妻的道德責任。
 
將創世記一章28節提到的生育理解為命令,是以文法結構和創世記第一章的背景來直接解釋文本。該句以命令式呈現,表示透過順服上帝的誡命,人在某種程度上可以領悟生育的目的。此外,這種解釋符合創世記第一章「命令並執行」的模式,表明創造主的心意:15 上帝創造「天地」(6-8節)並命令天體普照其中(14-18節);祂創造天空(6-8節)和海洋(9-10節)並命令飛鳥和海洋動物滋生繁衍(20節);上帝創造大地(9-10節)並命令野獸和人類充滿其中(22、28節)。造物主以命令顯明祂的心意,祂所造的萬物就將之實行出來。
 
因此並不難了解,生育為何被視為道德誡命、創造命令或宗教責任;也不難想像,這種解釋可能潛意識地加重不孕夫妻的痛苦,也更刺激他們去尋求生育技術。並非說這是唯一或主要的原因,但仍可能是潛在而有力的因素之一。
 
儘管如此,有充分理由可以懷疑該否將創世記一章28節的命令句當作道德命令。首先,人有生育的可能性,不過上帝自己才能創造生命。既然生命是上帝的賞賜(詩篇一二七篇3節),將生育當作命令可能太過強調要得到上帝的賜福。
 
大衛‧道貝(David Daube)提出將此命令句當作誡命的其他異議。他認為幾乎沒有別處聖經經文指出此項責任,也許兒女是祝福,無後是不幸,但那不代表生育是責任。16 道貝指出,成立生育責任的主要經文是創世記一章28節和創世記三十八章俄南的故事;17 然而,他表示,這些經文根本不支持此觀點。舉例來說,創世記三十八章是關乎俄南的家庭責任,而不是普遍的生育責任;而且,雖然創世記一章28節是命令句,但道貝認為解釋成授權比責任更好。就比如出埃及記四章18節,當摩西向葉忒羅取得去埃及的許可,葉忒羅回答:「你可以平平安安地去吧(Go in peace)」18 另外,這個命令句和其他命令句並列,如:充滿、治理和管理全地,這些都沒有被當作道德責任。最後道貝認為,上帝在創世記一章22節也對魚類、禽類說了類似的話,而那些話「明顯不是打算要動物為其繁衍負責任」,所以這節經文不該被當作道德誡命或責任。19 以上論點至少顯出,將創世記一章28節當作道德誡命必須要格外謹慎,也顯示這個命令句可以有不同的詮釋。
附註
1.    本文改寫自作者博士論文的其中一個章節,“Procreation and Childlessness in Theological Perspective: An Examination of the Debate About Reproductive Technology“, (University of Cambridge, 1997).
2.    除非另外加註,聖經經文都取自新美國標準版(NASB)。
3.    S. Blumberg, “Akara,” Shema 17/323 (Dec 12, 1986) 1. Cited in S. Dresner, Rachel (Minneapolis: Fortress Press, 1994).
4.    C. Kircher, “Fertility and Infertility,” in Encyclopedia of Family Life, ed. C.L. Bankston III, 5 vols. (Pasadena, CA: Salem Press, 1999) 2:600. 更多關於生育技術和相關道德問題的資訊,見www.bioethix.org,生命科技倫理暨人類尊嚴中心。
5.    關於此假定的第一手發現,見P. Lauritzen, “What Price Parenthood?” Hastings Center Report (March/April 1990) 38-46.
6.    關於道德上反思與斟酌的關聯,見O. O’Donovan, “Christian Moral Reasoning,” in New Dictionary of Christian Ethics and Pastoral Theology, ed. D. Atkinson, et al. (Downers Grove: Inter-Varsity Press, 1995) 122-127. 以及Aristotle, The Nicomachean Ethics, trans. H. Rackham, in The Loeb Classical Library (London: William Heinemann, 1982) III.iii.11.
7.    D. Shapiro, “Be Fruitful and Multiply,” Tradition 13/14 (1973) 47.
8.    同上
9.    例如,見J. Murray, Principles of Conduct: Aspects of Biblical Ethics (Grand Rapids: Eerdmans, 1957) 45.
10.  同上(斜體)
11.  D. N. Peel, “Procreation” in Encyclopedia of Biblical and Christian Ethics, ed. R. K. Harrison (Nashville: Thomas Nelson Publishers, 1987) 328.
12.  T. Mackin, What is Marriage? (New York: Paulist Press, 1982) 98.
13.  K. Barth, Church Dogmatics, ed. G.W. Bromiley and T.F. Torrance, 4 vols. in 14 parts (Edinburgh: T & T Clark, 1956- 1975) III.4, p. 268.
14.  H. Thielicke, The Ethics of Sex, trans. J.W. Doberstein (London: James Clarke, 1964) 202 n. 3.
15.  Cf. J. Blenkinsopp, “The Structure of P,” Catholic Biblical Quarterly 38/3 (1976) 290.
16.  D. Daube, The Duty of Procreation (Edinburgh: Edinburgh University Press, 1977) 1-2.
17.  關於此兩處經文的典型聯想,道貝提出Diodorus of Sicily, vol. 12, trans. F. Walton, Loeb Classical Library (London: William Heinemann, 1967) 284-285.
18.  對此道貝也提出申命記三十三章18節。The Duty of Procreation, 3 n. 3. W.布魯格曼(W. Bruegemann)也這樣解讀創世記一章28節,“The Kerygma of the Priestly Writers,” Zeitschrift für die Alttestamentliche Wissenschaft 84 (1972) 400-401.
19.  Daube, The Duty of Procreation, 3.
◎作者簡介:馬格努森(Kenneth Magnuson)是美國南方浸信會神學院(Southern Baptist Theological Seminary)的基督教倫理學教授。此前他曾在東南浸信會神學院擔任教授。馬格努森教授擁有英國劍橋大學的基督教倫理學與神學博士學位。他是路加執委張立明醫師的博士論文指導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