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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02 十字架的真義

  • 主題:肢體分享
  • 期數:314(2015年4月)
  • 作者:鄧鳴琴
「愛父母過於愛我的,不配作我的門徒;愛兒女過於愛我的,不配作我的門徒;不背著他的十字架跟從我的,也不配作我的門徒。」(馬太福音十章37-38節)

這段經文共出現三次「不配作我的門徒」,此子句的原文沒有「門徒」這個字,原文是「不和我匹配」、「不和我相稱」,或如呂振中譯本翻作「配不上我」。我認為這句話很像婚姻用語,當新郎在選擇對象時,常要求「門當戶對」,而耶穌要求「門當戶對」的條件,是門徒要愛耶穌超過愛父母、兒女和自己的生命,並且願意背起自己的十字架來跟從祂;亦即追隨耶穌的決心要超過天倫之愛。這樣的要求實在合理,因為,耶穌是以全部的愛來愛祂的新娘,甚至為她犧牲生命,釘在十字架上。主的門徒若不能愛耶穌超過一切,實在配不上主。這樣的人,不但不配成為基督的新婦,甚至也不足以成為主的門徒。耶穌講這段話隱含了很深的意涵,也指向未來,祂在告訴門徒,祂要為他們捨了自己的命,門徒也要付上同等的代價,當耶穌再來時,才配得上成為祂的新娘。

這段經文也出現在路加福音,「人到我這裡來,若不愛我勝過愛(「愛我勝過愛」:原文是「痛恨」)自己的父母、妻子、兒女、弟兄、姊妹,和自己的性命,就不能作我的門徒。凡不背著自己十字架跟從我的,也不能作我的門徒。」(十四章26-27節)「這樣,你們無論什麼人,若不撇下一切所有的(「所有的」:原文是「自己的財物」),就不能作我的門徒。」(十四章33節)。路加福音十四章與馬太福音十章極為相似,但路加福音是使用了三次「不能作我的門徒」,這雖然與馬太福音不同,但它說明了門徒若無法達到上述要求,根本就無法勝任成為主門徒的身分及事實,因為,要成為主的門徒及新婦,是要甘願付代價,並且愛耶穌到一個地步,甘願為上帝撇下自己的財物,或放棄安逸舒適的享樂,甚至痛恨自己的性命。是故,馬太福音與路加福音這二段相似的經文並沒有衝突,乃是相互呼應、互相補足的。

十字架的真義就是要帶領我們與上帝和好,並與耶穌建立親密的關係。要愛耶穌超過一切,跟隨祂走十架道路,效法祂撇下一切、全然地愛我們。十字架要天天背,神賜給我們一切所有,我們卻常常捨不得給祂一點點,包括:時間、金錢、才幹、父母、妻子、兒女、名聲、地位......等等,我們有很多藉口和理由,例如:我買了地、買了五對牛、娶了妻(路加福音十四章18-20節)、我很忙、很多事奉、很多會議、很多聚會......,我們拒絕走十架的道路,拒絕付代價尋求上帝的引導,拒絕花時間與上帝交通、省察自己,我們若輕視上帝的邀請,也必不得嚐祂的筵席,不配成為祂的門徒、祂的新婦。但願新的一年,天賦的兒女們都能來到主前,放下一切、獻上所有,背起自己的十字架跟從主,撇下一切攔阻我們向父神獻上全部愛情的人事物,好叫我們能配得上摯愛我們的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