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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13 荷蘭的安樂死立法

  • 主題:醫學倫理
  • 期數:337(2017年3月)
  • 作者:Henk Jochemsen
十一月二十八日,荷蘭國會的下議院通過了安樂死與醫助自殺的立法提案,送進上議院,將在2001年年初進行討論。此案在上議院通過之後才會生效。

此次立法大舉邁向將安樂死納入醫療的一環。1994年開始已有規範安樂死與醫助自殺的法規,司法機關認定只要符合特定條件便可執行。

基本上,下議院通過的提案包含以下規定:

一、如要合法,安樂死必須是根據「謹慎的行醫」。安樂死的要求必須是出於自願、考量周全且心意堅決,對象必須承擔無法忍受之痛苦,且沒有改善的可能。必須有兩名以上醫師參與決定,醫病雙方都須認同安樂死是唯一合理的選擇。

二、所有安樂死案例都必須通報地區委員會並接受評估,該委員會由各一名律師、醫師及倫理學家/哲學家組成,且每個名額需設一位代理人。

三、安樂死和醫助自殺若由醫師執行,且依從第一點所列之條件並向驗屍官報告,便不會受到懲處。

四、處理安樂死案例的驗屍官須向檢察官和地區安樂死委員會提出報告,證實符合合法安樂死的每項規定。如有嚴重違規事項,檢察官在進一步調查以前不會准許下葬或火化。

五、十二到十六歲的未成年人在父母同意之下,也可以要求安樂死或醫助自殺。

六、該提案也立下安樂死預簽聲明的法律基礎,那是一種「生前預囑」,讓病人一旦精神上失去行為能力,可以要求安樂死。這種聲明不代表醫師有責任隨時執行安樂死,卻是一個開局,可以為簽有此文件的無行為能力病人,合法地蓄意終結生命。

這項不祥的安樂死立法提案引發了一些異議。

第一,此提案不足以保護大眾。將醫師的蓄意殺害除罪化,這件事本身,就嚴重違反了法律對全民性命的保護。而且,當委員會同意一件安樂死為合法,就限制了檢察官對醫師行為的監督功能,因為檢察官根本不會看到涉案醫師的報告。再者,未符合法規的案例可能會走向地下化,畢竟已有先例。因為通報資料是由執行安樂死的醫師提供,所以合不合法的判斷也很可能存在偏見。不可能有充分的管制。

第二,此立法會使安樂死更廣被接受和採行,徹底顛覆醫病關係和臨終/安寧療護的本質。一旦安樂死成為合法選項,末期或承受無法忍受之痛苦的病人,可能反而需要辯解為何還不安樂死。從布龍傑斯馬(Brongersma)一案可以看出,無法忍受之痛苦的界定是會變的,如此一來許多人可能會感到有壓力。(布龍傑斯馬是八十六歲老人,他覺得生命毫無意義、沉重得難以承受,所以要求安樂死。執行醫師被法庭宣判無罪。見British Medical Journal 2000; 321:1174 [http://www.bmj.org/cgi/content/full/321/7270/1174/a])再者,安樂死合法化會破壞為臨終病患提供安寧療護的努力和創意。在醫療保險體系,醫療資源分配會考量治療成本(安樂死節省成本),這層意料外的影響似乎無可避免。

第三,安樂死的合法化和醫師身為醫治者的本質互相牴觸。因為醫師的角色和權限是受法律約束,所以從根本上對醫師權限的改變,會影響整個社會,而不只是病人與醫師的私人問題。

第四,許可十二至十八歲的未成年人安樂死,嚴重高估了他們衡量其意義與後果的能力,加給這些年輕人超出能力做決定的重擔。

第五,許可安樂死聲明,讓有行為能力的病人提前要求安樂死(不論後來是否失去行為能力)可能促使「無法忍受之痛苦」這項條件擴展到「失去尊嚴」,並且當病人嚴重精神失常,尤其在家屬堅持安樂死之下,醫師可能會受到更多要終結病患生命的壓力。如此一來,自願與非自願安樂死的界線可能會模糊,無怪乎荷蘭照護醫師協會針對這部分提出了異議。

最後,雖然負責的官員在議會辯論中坦承,不願意對病人施行安樂死的醫師堅持要求,不能立法規定他們要正式轉介給願意執行安樂死的同事,他們實際上會面臨要不自己執行安樂死,要不轉介給同事的壓力。如果兩者皆不做,就可能遇上麻煩,除非他們在疾病進入末期的一開始就已經明確反對安樂死。另外,拒絕安樂死的醫護人員可能很難在特定醫護領域找到工作。
◎本文經生命倫理暨人類尊嚴中心(CBHD)授權翻譯,原文於2000年11月28日刊登於https://cbhd.org/content/legalization-euthanasia-netherland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