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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04 同性「婚姻」的迷思──從基督教倫理的角度談起

  • 主題:本月主題
  • 期數:356(2018年10月)
  • 作者:張立明
基督教倫理的核心就是活出上帝的心意:作為神的兒女,基督徒應該如何生活才能榮耀上帝,如何把天父啟示在聖經裡的話實踐在日常生活中,這是基督教倫理關心的事。因此基督教倫理要用上帝的眼光來看事情,在神學上秉持以上帝為中心的世界觀,而不是以人為中心的世界觀。

婚姻是上帝所設立的,這是婚姻神聖的基礎。創2:24說:「因此,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二人成為一體」。當男女雙方在聖壇前立下婚約的時候,他們不但公開向世人宣告一生的盟約,更是向設立婚約的主負責。正因婚約是上帝親自設立的,因此只有上帝有資格定義婚姻的內涵;如果某國的總統或是大法官任意曲解婚姻的定義,他們所謂的「婚姻」在上帝的眼裡不算數。

撒都該人有一天問耶穌說:弟兄七人,因先後亡故而娶了同一個妻,當復活的時候,她是七個人中哪一個的妻子呢?耶穌回答說:「你們錯了;因為不明白聖經,也不曉得上帝的大能。當復活的時候,人也不娶也不嫁,乃像天上的使者一樣。」(太22:29-30)為何復活之後不再嫁娶?因為在新天新地,得救的人數已經滿足,不需繼續生兒育女。由耶穌的話推論,上帝設立的婚姻與生兒育女有直接的關係,上帝非常看重婚姻,因此在婚約中生兒育女並且用心教養敬虔的後代是非常重要的服事。只有男女結合的婚姻才有生育後代的可能性,而一夫一妻,一生一世的婚姻設計最能把純正信仰代代傳承下去。反觀同性性行為既沒有產生後代的可能,也不是聖經定義的婚姻。

不但如此,聖經新舊約一致指出同性性行為是得罪上帝的惡行(創19;利18:22;利20:13;羅 1:26-27;林前6:9-10;提前1:10-11;猶7),正如其他的罪惡,同性戀者需要離開同性性行為,悔改歸正。如果教會界裏有人說同性性行為只是個人喜好的選擇,無關罪惡,甚至主張同性戀者可以當牧師,持這種說法必然先扭曲聖經的原意。上帝在聖經裡啟示性倫理的道德原則並非要轄制人,反而是要讓罪人從捆綁中得釋放。敬畏上帝遵行祂話的人,會有生命平安;反之,隨從罪性放縱情慾不但自己受損,還可能將國家社會帶向災難。

醫學研究顯示同性戀以及雙性戀男性不但愛滋病的比例高,而且平均壽命比所有男性短少8到12年。不論男女,同性戀者自殺意念比一般人多4.1倍,嘗試自殺者更高達6.5倍。另一篇研究顯示同性戀或雙性戀者比一般人憂鬱的比例多4倍、焦慮多2.8倍、行為失序多3.8倍、濫用藥物多1.9倍、自殺意念多5.4倍、曾嘗試自殺的多6.2倍。[1]

由於同性戀者有較多的性伴侶,也由於男同性戀者少有從一而終的堅貞愛情,其關係破裂致分手的痛苦使自殺比例居高不下。McWhirter等訪查了156對「委身」的男同性戀伴侶,發現他們當中沒有一對伴侶擁有一對一、排他的性關係超過五年。Deenen等訪查了另156對男同性戀伴侶,當中有62%的人於過去一年內曾有伴侶之外的性關係,而平均這關係之外的性伴侶有7.1人。[2] 多數男同性戀者都認為,即使在互許承諾的關係中,對伴侶不貞並沒有什麼不對,諸如:與陌生人上床、大群轟趴雜交、施虐與受虐狂等種種變態行為。

這些資料顯示,同性性行為是危險的,情慾的關係是很不穩定的,而後果更是悲慘的。然而聖經不僅僅指出犯罪的後果,同時也顯明上帝拯救的福音,因此基督教倫理不必只停留在律法的定罪階段,而可進一步將上帝赦罪的福音傳給被同性情慾捆綁的人。傅立德牧師說:「聖經上所講的罪,很多都不是精神疾病,聖經也告訴我們,對我們每個人來說,犯罪的傾向都不是我們自己要的(參羅馬書七章)。我們所有人生來就被綑綁於一種會犯罪的傾向,各式各樣的罪,同性戀只是其中一種。在不同的人身上,罪性會找到不同的方式來表達它自己。對於何為罪,何不為罪,精神科醫師和心理學家沒有特殊的權柄可以發言。但是教會有來自神的託付,可以用祂的權柄對所有的罪人傳講愛和憐憫的信息。這信息並不是說罪人需要繼續活在罪中,而是說罪人的罪已經得赦免了,要轉離罪惡的行為,無論代價為何。」[3]

心理學研究顯示,個人特質、幼年經驗、環境因素、以及成年後經驗均可能與同性戀成因有相關性。許多基督徒學者持「加成互動假」說(weighted interactionist hypothesis),即,每種環境因素對個別同性戀者影響的程度不同。目前還沒有成功地找到讓所有同性戀者改變的方法,專業心理諮商的數據顯示,不論是團體治療或是個別治療,從同性戀成功地轉變成異性戀的人約有30-50%。[4]雖然重生得救的同性戀者,仍可能保有同性性傾向,但是他們會漸漸被神光照,可以開始靠著主的恩典,逐漸脫離同性性交的生活方式,追求過聖潔的單身生活。

大部分同性戀者是隱藏、孤立、安靜、默默受苦的,這些無助的心靈是教會基督徒應該主動關懷接納的對象。但是社會上另有一群激進的、有組織、有策略的同性戀運動者,試圖修改法律,達成性解放目的,並刑罰不同意者,甚至立法禁止治療同性戀,推動與孩童性交合法化,這是基督徒要根據真理反對的。

性解放團體雖是社會少數,其背後勢力卻是絕對強勢,不但有國外財團贊助舉辦傷風敗俗的同志遊行,每一年都還得到國家補助在總統府前表演色情與性虐待節目。他們擁有跨國的律師團支援,媒體也都不敢得罪他們,總是以冠冕堂皇的用詞,諸如愛、自由、人權等來正面報導。他們推動立法處罰異議者,用網軍攻擊不同意他們觀點的人,策略性地入侵教會擾亂聚會,引發衝突之後立刻上網公布照片,並到法院控告教會打人。

從外國同運的經驗得知,其爭取的權利將無止境的擴大,要求平權、結婚及領養兒童,在各級學校推廣色情,立法爭取多人婚姻,並用法律與恐嚇教訓不同意者,讓他們不能也不敢再發聲。今天積極推動中的同性婚姻正是強制社會接受他們的價值觀,其後果從同婚合法多年的加拿大可以預見:在加國若主張婚姻由一男一女組成,會被批為歧視,還可能被罰款並強制參加性教育課程。若有同性戀者自認為受到冒犯,可以向人權委員會投訴,被告就要上法庭,付出數萬元的訴訟費。人權委員會有權進入民宅取走任何他們認為有助調查的證物。同性戀者的法律費用由政府全額支付,被告則相反,即使被判無罪也沒有任何賠償,若被判有罪則必須賠償罰金。台灣社會若走一樣的路,會把我們的未來帶向什麼地方?

同婚亦主張領養小孩的權利,然而研究顯示同性雙親領養的小孩比同儕面臨更多的問題。Regnerus教授在2012年訪談美國2988名年輕人,結果顯示有父有母的家庭子女在各方面的表現皆勝出,而女同性戀家庭的子女在許多項目是最差的。Regnerus研究中23%的女同性戀家庭子女有被雙親或照顧者性碰觸、強迫撫摸,或強迫發生性關係(異性戀家庭中只有2%);有31%女同性戀家庭的女兒與雙親或照顧者有過性接觸或遭性侵(異性戀家庭的女兒是3%),甚至有48%女同性戀家庭的女兒及52%男同性戀家庭的女兒曾經被強迫發生性行為!媒體大多專注同運者主張的權利,卻鮮少注意被領養的無辜孩子的權益。[5] 

從啟示錄來看,教會在末世會受到兩股勢力夾擊:第一種是敵基督,用脅迫的手段逼迫基督徒;第二種是假先知,用謊言迷惑地上的人。如果不信聖經的自由派神學屬於迷惑人的假先知,則同運團體就像是攻擊逼迫教會的敵基督勢力。從這個角度來看,基督徒反對同運團體,不只是對社會的關心,更是一場屬靈爭戰,需要用屬靈爭戰的心情恆切禱告,用智慧、溫和、堅定的真理對抗激進的同運團體,避免血氣與情緒的攻擊。雖然我們活在罪惡的世界裡面,但是基督徒在社會上是要有作用的,耶穌說我們是世上的鹽,世上的光。我們如果對周圍的世界不聞不問,就像失了味的鹽,無用被丟在外面。

十九世紀美國和英國的黑奴之所以得到解放,就是因為有基督徒堅持真理,與罪惡奮戰到底的成果。

我們應學習基督充充滿滿的有恩典有真理(約1:14)。恩典方面,同樣是蒙恩的罪人,我們要用謙卑的態度讓掙扎中的同性戀者看見耶穌的愛與接納,而不只是定罪與批判。基督徒心理諮商師、社會學者、或精神科醫師當中需要有人到神學院進修神學,整合聖經與專業來幫助尋求醫治的同性戀者;教會牧者也需要在同性戀輔導方面繼續進修,給這些充滿傷痕的心靈適切的幫助。

真理方面,可幫助自己親友了解真象,透過社交媒體宣導,陳述事實,才不會被媒體一面倒操控;教會可藉主日學與特會教導聖經婚姻觀;投票給清楚反對同性婚姻立場的候選人;奉獻贊助給在前線與同運打仗的基督教機構。基督教界更應該培養、支持、影響從政的華人基督徒,不論是立法機構,行政官員,或是釋憲的大法官,都需要更多有智慧,有遠見的基督徒投入,才能讓台灣的未來平安蒙福。
 
 
[1] 限於篇幅,以上數據請參考筆者主日學教材:張立明,「從神學、醫學、倫理學看同性戀」,置於基督徒與當代生命倫理網站https://indychinesechurch.org/bioethics
[2] 資料來源同上
[3] Stanton L. 教會與同性戀: 尋找中間地帶,作者: 莫頓.史強曼(Merton P. Strommen),吳琇瑩譯,道聲 2004,傅立德推薦序。
[4] Jones and Mark A. Yarhouse, Homosexuality: The Use of Scientific Research in the Church’s Moral Debate (Downer’s Grove, IL: IVP, 2000), 84, 123, 131.
[5] Mark Regnerus, “How different are the adult children of parents who have same-sex relationships? Findings from the New Family Structures Study,” Social Science Research Vol. 41, Issue 4 (2012),  752-770.
◎轉載自中台神學院2017年出版的專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