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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04 從生命倫理探討病人的自主醫療權

  • 主題:基督徒的生命倫理
  • 期數:356(2018年10月)
  • 作者:李慧雲
近年來,一些媒體渲染的社會案件以及許多電影及電視影集過度美化安樂死,使得生死的倫理議題引起廣泛的注意。日新月異的醫療技術為人類增添了許多前所未有的道德迷茫,例如先進的醫療可使一個垂死的病人延長生命而長期停留在一種植物生存的狀態。人們原本對現代醫學所帶來的祝福懷抱著感恩之心,卻因為它延長了苟延殘喘的時間而使人恐懼;在高明的醫術頂峰下,竟然是半死不活的痛苦地獄。現代醫療和科技的進步,令病患失去了自主的空間,甚至失去了人生階段最後的一點尊嚴。故此,如何處理生命的終結,也就成為了永恆的命題,其中對於「安樂死」的辯論,更是爭論不休。

關於死亡,我們一無所知

身為一位醫師,感到最無力的,不是救不回一條命,而是必須放手,讓病人死亡。醫師們有義務尊重別人的生命,而且只要是在他們能力範圍內,還要盡力保護別人的生命。但醫學的進步也迫使他們面對一個問題──他們對自己的生命有什麼樣的義務?也許我們應當來思考:自己的生命是一份託付給我們的賞賜,還是可以任意支配的所有物?如果有人強烈受苦,幫助那人盡快死亡不是一件仁慈的事嗎?

從生物與醫學的角度去理解死亡的過程,在醫學的進步後也改變了它原有的標準。長久以來,呼吸及心臟循環的停止被視為確實死亡的記號。但隨著現代醫療的發展,心肺復甦術與重症醫學的先進科學儀器等使病情有了極大的轉變;從葉克膜、洗腎機、呼吸器,到氣切插管、按壓胸部、電擊、注射強心針等急救套餐,創造了大量跟死神拔河的有力工具,也因此修訂了死亡的標準;死亡記號不再是心臟與血液循環的停止,而是腦功能的終止。最重要的問題不再是死亡的本質,而是死亡的過程什麼時候結束。於是就連結到另一個問題,人是否有權利掌控自己的死亡過程?[1]

醫療科技的進步,使人誤以為醫學萬能、人定勝天,殊不知醫療科技有其極限。[2] 醫學技術的進步,常讓人誤解現代醫學無所不能,沒有無法創造的「奇蹟」。然而,再怎麼精密先進的儀器、醫術高強的醫療人員,永遠存有無法克服的醫療極限。當病人進行到這些極限時,任何額外施加的醫療行為與儀器也許短期內能夠延長病人的生命,卻有可能造成病人的痛苦,更無法保證能夠完整的救回病人的生命。

因為對死亡懂得太少,臨床工作常逼得醫師們學習淡漠,冷靜評估眼前病人,區別主觀病痛與客觀的疾病本身,略過病人的主觀經驗,以撐過充滿壓力與難堪的時刻。醫師應該學習面對死亡,但不是任由冷漠去掩蓋自己的無知。也許關於死亡、關於病痛經驗,我們還有更多需要學習。

自主決定的死亡與放棄治療

醫學的進步保證人到高齡都能享有健康。於是,可以從中導論出人有主觀的健康權。當對健康與生活品質的要求不再符合個人的期望時,這個生命就被視為不再值得活下去。根據這個觀點,當這些要求沒有得到滿足時,人有權利結束自己的生命。於是,決定自己的死亡時刻被視為自決權的一環。[3]  

即使我們確信,叫醫師協助病人自殺或在對方要求下結束對方的生命,都違反了醫師的倫理信念。從醫術的觀點看,死亡有其時間,死亡時間將到,醫術就只能限於照護。我們就必然要進一步討論如何採取醫療與照顧措施,給予臨終病人陪伴與支持,減少其痛苦,並且排除無意義的醫療。有效使用止痛劑來減輕疼痛與受苦程度,是醫療行為的優先任務;但它也引發一個討論界線:當疼痛極為嚴重時,高劑量的止痛劑可能會導致病人提早結束生命(所謂的「間接安樂死」)。此時醫師面臨兩難:應該給予這類效果較佳或高劑量的止痛藥,以緩解病患的疼痛,還是應該採取其他止痛效果較差的藥物或劑量,避免病患提前死亡的風險?在倫理困境中,止痛醫療帶來的非刻意副作用,病人與醫生要共同承擔使用止痛措施所帶來的相關風險。此時可依照「雙果原則」doctrine of double effect釐清可能的倫理問題[4]

1.給予瀕死病患效果較佳或高劑量的止痛藥本身是道德上中立的行為。
2.緩解病患的疼痛(好結果)並非藉由加速瀕死病患死亡(壞結果)的手段來達成。(故其有別於醫師協助自殺)
3.給予效果較佳或高劑量的止痛藥之意圖在於緩解病患的疼痛、而非導致其死亡。死亡僅是可預見而非被意圖的結果。
4.緩解瀕死病患疼痛的好結果跟加速其死亡的壞結果相稱。

台灣安寧療護的困境與挑戰

臨終醫療質量並不差的台灣,何以安樂死仍呼聲不斷?很多國家和國際組織都反對安樂死,包括世界衛生大會在內,澳洲安寧緩和學會早在1995年發出聲明,稱社會太重視安樂死議題,代表是安寧療護做的努力不夠,讓病患不願意拖下去,情願一死了之, 這對醫界也是一種提醒。[5]

現今台灣醫療體系產生許多問題,包括病人的善終權無法獲得保障、安寧緩和醫療的觀念無法落實,有一個很大的原因就是因為醫師很難面對死亡。大多數醫師在面對無法成功醫治的病人時,往往會將其視為一種挫折,因此面對死亡的議題時,傾向逃避的心態。表面上醫師們都知道安寧緩和醫療的重要性,也知道必須要想盡辦法確保臨終病人的善終權。然而,所作所為卻是一種救到底的衝勁,到頭來可能家屬、醫師、病人三方皆無法受益。

安寧緩和條例源自一個基本的問題,也就是「生命權」的歸屬。不同的地區有不同的生活文化與價值觀。西方社會較偏向個人主義,傾向以個人的決定為主,因此也必須為自己的決定承擔個人的責任,與其他人無關;而在東方社會,個人是活在家庭與團體之中,所做出的決定也無法脫離團體影響的色彩。因此,個人決定的產生還是與團體取向為主,因此也間接影響到醫療時的病情告知。

當所有決定逐漸演變成醫療行為可能是以家屬為中心的模式時,家屬大多數的情況仍然會要求醫師將病人救到底。這些差異可能是造成台灣實行安寧緩和醫療的困難。由於病人活在團體,而修法後也擴大家屬的權限,因此推測醫師在病情上可能優先告知家屬而非病人,如此病人無法完全知悉自己的醫療情形,甚至可能不了解安寧緩和醫療。

安寧緩和醫療本身不只是一個和病人、醫療人員、及病人與家屬間的關係,和社會風氣與價值觀是息息相關的。安寧緩和醫療牽涉到很多層面,必須透過社會不斷的溝通和討論,持續修正法律,最後才能真正實現臨終病人所希望的「善終權」。

臨終陪伴與支持

當一些罹患長期慢性病的病人很想結束生命,可是卻無法執行時,於是他們當中有些人會有意識地選擇用停止進食的方式。即使自決權的基本權利包括這類的決定,我們仍然可以嘗試阻止一個人採取自我毀滅的行動。在這類情況下,我們要致力於不要讓他在沒有獲得諮詢和陪伴的情況下結束自己的生命。我們要尊重他的決定但卻不可欣然接受。

在人生命的最終階段裡面,自主權與醫護是能夠互相連結的,這兩者並不互相矛盾而是互相歸屬的。關於自主權,有些人認為預立醫囑是最理想的方法。社會學家Norbert Elias在《臨終者的孤寂》中說:「今日只有病院裡制度化的例行公事,才為臨終處境提供了一個社會性的形態。可是這些例行公事乃是不帶感情的,而且還是臨終者之所以孤寂的重要原因。」[6]在一個充滿個人化與孤立化特色的社會裡,許多人可能根本沒有一個可以委託醫護全權的代理人。可是,即使在一個有多元信念和生活方式的社會裡,人們仍然必須互相倚靠。在家庭與小型生活圈中,各種關係必須得到加強,使得人們能夠彼此信任,互相扶持。[7]

結語

我們是有限且脆弱的生物,在許多方面都沒有辦法支配自己的生命。科學與科技的進步並無法改變我們必須面對失敗和罪過這個事實。雖然我們現在缺乏一個死亡何時發生的臨床診斷與描寫,在神學上,死亡似乎是在靈離開身體的時候(傳12:7;雅2:26)。只要病人的頭腦活動與生命跡象仍然存在,他就應該被照顧。

傳道者說:「凡事都有定期,天下萬務都有定時,生有時,死有時」(傳3:1-2)。傳道者竭力主張,凡事都是來自上帝的禮物,因為「神造萬物,各按其時成為美好」(傳3:11)。我們必須向主尋求生死的意義,因為祂仍掌管生命的入口、出口及兩者之間的萬事。[8]
 
 
 
參考書目:
1. Wolfgang Huber 著, 吳信如、范瑞薇、鄭玉英譯,《人生旅程的20個關鍵課題》,台南市,南與北文化
2. Walter C.Kaiser Jr.著,金繼宇譯,《從聖經傳講倫理學》,美國麥種傳道會
3. 趙可式,《安寧伴行》,台北市,天下文化,2007年
4. Norbert Elias著,鄭義愷 譯,《臨終者的孤寂》,群學出版社
 
網路資料:
1.劊子手罵名、不孝指責 背不起!醫師坦言 安樂死在台灣沒空間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71119000310-260102
 
[1] Wolfgang Huber 著, 吳信如、范瑞薇、鄭玉英譯, 《人生旅程的20個關鍵課題》,台南市,南與北文化,P.302
[2]  趙可式,《安寧伴行》,台北市,天下文化,2007年,頁26 
[3] Wolfgang Huber ,《人生旅程的20個關鍵課題》,頁303
[4] 生物醫學倫理:生命末期照護倫理homepage.ntu.edu.tw/~tsemeiwu/documents/...1021/biomedicalethics1021_12.pptx
[5] 台大醫院安寧病房主任姚建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71119000310-260102 
[6] Norbert Elias著,鄭義愷 譯,《臨終者的孤寂》,群學出版社,頁97-98
[7] Wolfgang Huber ,《人生旅程的20個關鍵課題》,頁310
[8] Walter C.Kaiser Jr.著,金繼宇譯,《從聖經傳講倫理學》,美國麥種傳道會,頁193